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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科研领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2020/07/01 15:17

新乡学院科研领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 院科字〔2018〕6号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4]5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发[2016]31号)和河南省委宣传部及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关于落实高校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学术研究与交流意识形态工作,牢牢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主动权,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结合我校科研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申报实行“三级审定制度”,即课题组、二级学院、学校分三级进行政治合法合规审查、学术合法合规审查,层层把关,以保证申报课题和成果合法合规。

第三条学校学术交流活动申报实行“双审核”制度,即宣传部和科研处双重审核。宣传部重点进行政治观点合法合规审核;科研处进行政治合法合规审核的同时,重点进行学术合法合规和经费使用合法合规审核。

第四条政治合法合规审核要求对拟申报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拟进行的学术交流活动是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进行审定。特别是对涉及国家主权、国家安全、海洋权益、社会安定、意识形态、民族宗教、重大革命题材和重大历史题材等方面的内容严格审查把关;对是否有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宗教迷信等内容严格审查把关。

第五条对有政治问题或疑似问题的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不予上报立项和评奖。

第六条对有政治问题或疑似问题的学术交流活动,不予批准举办。

第七条举办全省或全国性学术交流活动按规定提前一个月向省教育厅思政处或省委宣传部报批。

第八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