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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2020/07/01 10:40

院教字〔2017〕11号

新乡学院学生转学、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生转学、转专业工作的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新乡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转学、转专业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原则,维护高等教育严肃性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章 转学

   第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第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学生转学审核程序,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转专业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允许转专业: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3.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的;

4.跨录取批次申请的;

5.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的;

6.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7.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学习的连续性,学生转专业原则上在新生入学后第二学期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1.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及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接收条件、接收人数及考核方案。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

2.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3.教务处进行资格预审。

4.若出现某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数量突破接收人数,由相关学院组织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人选并报请学校审批。

5.学校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章 转学、转专业学籍管理

   第九条  在学校批准转入另一个专业前,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它一切活动。

   第十条  经批准进入新专业学习的学生,于批准后的当学期进入新专业就读,原进校时编定的学号不变,并按转入专业、年级学费标准交费。

   第十一条  转学、转专业学生按转入专业的培养方案审核其毕业资格;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和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对应课程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直接载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不符合要求的,作为任选课成绩记入该生在转入专业上的成绩档案予以认定;对尚未修读、但转入专业已经开设完毕的课程或实践环节,学生应随该专业低年级学生重修相应课程或实践环节。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四条  为保证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学籍注册工作正常进行,稳定新生教学秩序,严禁任何人在新生入学报到环节私自更改新生录取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办理一次转专业,已经获准转专业而没有及时办理转专业手续、放弃转专业资格者,不得再次申请转专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