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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2020/07/01 10:42

院教字〔2017〕12号

新乡学院学业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做好学业证书管理工作,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的通知》(教学〔2014〕11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学位〔2015〕18号)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业证书包括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业证书由学校自主设计、印制。

第三条  学历证书包括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肄业证书。学历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肄)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四条  学位证书内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攻读学位的学科、专业名称;所授学位的学科门类或专业学位类别;学位授予单位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发证日期等。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

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第六条 《新乡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是学历证书资格审核的依据,《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是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经毕业资格审核后,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

毕业生经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后,达到学校学位授予条件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经学校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制作学业证书。证书采用两级发放管理。教务处将证书发放到各学院,各学院负责发放给学生本人。

第九条  教务处及各学院应及时汇总、统计和登记归档相关的证书申请、审核、发放的相关资料,并长期保管。

第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十一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将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将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十二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7年8月8日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