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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
    2020/07/01 10:43

院教字〔2017〕15号

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修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一条  普通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思想政治坚定,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各项学习任务,经审核取得毕业资格;

(三)所学课程、毕业论文(设计)或其它实践性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  未达到第一条要求者;

(二)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者;

(三)  受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者;

(四)  有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五)  所学课程(辅修专业除外)的平均学分绩点在1.8(不

含1.8)以下者;

(六)  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尚未解除者;

(七)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八)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第三条  因第二条第五、六款未获得学位,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推荐,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优秀者;

(二)毕业当年考取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研究生者;

(三)毕业前考取国家公务员者;

(四)在校期间参与并以学校为第一申请单位获国家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者;

(五)毕业前在省级及以上科技作品、科技发明、电子设计、数学建模、挑战杯、英语演讲、师范生教学技能大赛等学科专业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及以上者。

第四条  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者,或者发现有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等取得学位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二章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 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符合以下条件者,由学校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掌握本专业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

(四)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达到良好及其以上;

(五)参加由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的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者;

(二)结业后换发毕业证书者;

(三)因其它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未通过者。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

第七条  学校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毕业鉴定等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院提出的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进行汇总整理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时,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及其以上同意方为通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学士学位授予名单,经主任委员签字后有效。

第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学士学位证书,并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最终审定的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存档备案。

第十条  学士学位证书只颁发一次,如有遗失,不再补办。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校教字〔2016〕10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8日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