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7〕10号
新乡学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适应人才培养模式改革需要,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持《新乡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对因病需离校治疗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对应征入伍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对申请创业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五条 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初,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原因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请假手续暂缓注册,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二章 课程考核与学分绩点
第六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记录要真实、完整,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实行百分制记分,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原则上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可包括:期中考试、平时测验、作业、课堂提问、课堂讨论、实验(实训)环节等若干项。
第八条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填写《新乡学院学生修读体育保健课审批表》,经审批同意后,可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合格者计入体育课成绩。
第九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条 成绩输入后,如需改动成绩,应由任课教师填写《新乡学院课程考核成绩更正表》,并连同更改成绩的原始材料(试卷等)交教研室及院(部)主管领导审核,然后报教务处审批,方可更改。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具体规定详见《新乡学院学业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为充分反映学生的学习质量,实行学分绩点制。学分绩点计算方法参见《新乡学院学分制实施意见》。
第三章 课程的选修、重修、免听、免修、缓考与补考
第十三条 课程的选修
(一)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
(二)学生应全面了解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并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选课。学生应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每学期修读学分的数量,学生每学期所选课程的总学分原则上不得低于15学分。
(三)学生应从本人实际情况出发,在保证学好必修课的前提下合理安排选修课程,对有严格先、后修读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学生一般可以从第二学期起修读选修课程。
(四)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我校认可的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我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五)学生可在选课系统开放期间修改选课内容,选课系统关闭后将不得再修改。开课两周内若所选课程不适合本人,可到教务处退选。
(六)未办选修手续而自行听课者考核成绩不予承认。
(七)凡成绩优秀、上学期平均学分绩点≥3.5的学生,经本人书面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在下学期选修本专业高年级必修课程。
第十四条 课程的重修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重修:
1.课程正常考核不及格经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者;
2.缺考、拒交试卷及考核违纪或作弊者;
3.实验、实习实训、军训、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不及格者;
4.因学籍异动需补修课程者。
(二)重修课程原则上应在每个同季学期选课后两周内到开课院(部)办理重修手续。
(三)若因人才培养方案修订,不再开设的课程,可由课程所在院(部)组织辅导后进行考核,也可更换修读新课程。更换修读课程须经课程所在院(部)和教务处审批后方可确定。
(四)重修课程考核与正常期末考核时间冲突的,正常考核课程可申请缓考。
(五)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可以申请课程的重修。同一门课程的不同考核成绩,以最高一次考核成绩为该课程成绩。
第十五条 课程的免听与免修
(一)允许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较强、学有余力的学生申请自学,经过批准后免听有关课程的全部或部分。具体要求:本人提出申请,经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院(部)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不跟班听课,但仍须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含及格)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
(二)学生已修读过或自学过的课程,可以申请免修。要求免修某门必修课程的学生应按规定办理免修手续。具体要求:凡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每学期选课前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相关材料或参加拟免修课程的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者,方能免修,且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三)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听与免修
1.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实验课等;
2.实习实训、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十六条 课程的缓考与补考
(一)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核的,应当在考前一周内向所在学院申请缓考,经学院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
(二)缓考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安排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后取得相应学分。
(三)缓考和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学期第三周进行,专业课由学院安排,公共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第十八条 转专业程序:
(一)各学院根据教学资源及专业实际情况,确定接收条件、接收人数及考核方案。经学校审核后,予以公布。
(二)学生提出申请,填写《新乡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三)教务处进行资格预审。
(四)若出现某个专业转入学生的数量突破接收人数,由相关学院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人选并报请学校审批。
(五)学校审批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厅备案,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本科三年级及以上的,专科二年级及以上的;
(三)文、理、艺术、体育等不同科类之间跨类申请的;
(四)跨录取批次申请的;
(五)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和通过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的;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或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七)其他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第二十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招生录取的公平性,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学校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接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认真做好转专业及转学学生的成绩认定工作。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保留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学年为单位,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两次。
学校允许到国际组织实习的在校生保留学籍最长至两年。
第二十四条 申请休学学生应由本人填写《新乡学院学生休学审批表》,经所在学院负责人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审批后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校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个人事故不负责任。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一个月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新乡学院学生复学审批表》。若因病休学期满申请复学时,须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体检复查证明,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复学者,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无原专业时,由学生根据转专业规定选择学院内相近专业学习。
第二十六条 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2年。对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者,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在校大学生入伍后,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以上(含团级)单位批准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考核,考核以学期为单位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执行。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入学时(后),户籍迁入学校者,户籍迁回原籍。
(二)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符合肄业条件的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七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以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二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2—5年内修读,基本学制为四年的本科学生允许在3—7年内修读。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四年制本科最长修读年限为9年,二年制本科最长修读年限为7年。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合格,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手续根据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前修完所在专业培养方案所要求的毕业学分,同时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关于学生毕业的有关条件,可申请提前毕业。学生申请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经学校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或结业。申请结业的,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二年内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相应课程考核或补作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达到毕业要求后换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申请延长学习年限的,须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否则按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没有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总学分的25%以上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新乡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及《新乡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专业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可授予学士学位及双学士学位。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三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校教字〔2016〕44号同时废止。
2017年8月8日
新乡学院校长办公室 2017年8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