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奖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育教学成果的个人和集体,充分调动我校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的教育积极性,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动专业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学校决定设立教育教学成果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奖范围
第二条 教育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
第三条 凡从事我校教学工作的个人或教学集体(教研室、实验室或中心、课程群等),遵循我国教育方针和高等教育规律,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加强基础建设、优化教学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较大影响,且通过校级教育教学成果鉴定的成果均可申报。
第三章 评奖条件
第四条 教育思想正确,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规律,符合高等教育发展、改革、提高方向,对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意义重大。
第五条 经过实践检验,成果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实际效果较好;在一定范围内起示范作用,其具体做法在实践中可重复、可移植、易操作,具有推广价值。
第六条 有反映本成果较高水平的科研总结或论文(论文须在省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刊物公开发表)。
第七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若有与校外合作者,我校必须是该项目的第一完成人和第一申报单位),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地遵守教学工作规范及职业道德,成绩显著,为人师表。
第八条 申报教育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应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九条 教师和兼职教师应有三年及以上的教学经历,教学辅助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在相应岗位上连续工作二年及以上。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考虑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教学第一线的中青年教师。
第十条 申请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个人作为项目成员的成果不得超过2项,作为主持人的成果限报1项。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每两年组织一次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评选工作。两个(含)以上部门完成的成果,通过第一主要完成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申报校级教育教学成果奖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乡学院教育教学成果奖推荐书》。
(二)能够反映成果质量和水平的教学成果报告、教学成果应用及效果证明、论文、奖励、新闻报道等支撑材料。
(三)成果如为教材,须提交样书。
(四)教学成果中如含视频材料的,可提供FLV格式的视频材料。
第十三条 各教学分委员会在个人申报基础上,结合对申请者的考核,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评奖条件、名额进行初评,汇总后向学校推荐。
第十四条 校教学委员会组织对申报成果进行评审,评选出学校教育教学成果奖获奖项目名单及等级。
第十五条 评选出的优秀教育教学成果将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示。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对公布的教育教学成果奖若持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教学委员会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提出并签署真实姓名。学校对存在异议的奖项组织复审,并及时反馈复审结果。
第十六条 公示期结束后,评选结果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发布。
第五章 奖励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参照学校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第十八条 获奖成果按教育厅文件要求推荐参加省级教育教学成果评选。
第十九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者,应予撤消,追缴项目经费与奖金,并按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成果奖评奖暂行办法》(院教字〔2009〕4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