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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学效果评价管理办法
    2020/07/01 10:47

新乡学院教学效果评价管理办法

校教字〔2016〕4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活动是人才培养的核心环节,教师授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为使我校教学效果评价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效果和教育教学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指导思想

第二条 通过对教学效果进行全面动态的检查和评价,促进教师科学合理地设计教学环节,更好地发挥潜力,不断优化教育教学过程,提高授课水平和教学效果,确保教学目标的有效实现。

第三条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学校教育教学现状提供信息,为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第四条 教学效果评价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五条 教学效果评价每学年进行1次,对象为承担我校教学任务的专、兼职教师。

第六条 教学效果评价由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组成。

第四章 评价办法

第七条 教学效果评价的内容构成。

(一)学生评价。学生评教安排每学期期中进行。学生评价实行多元、多次评价,包括学生网上评教、随机实名制抽查等。每学期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学校统一安排组织全体学生进行网上评教,学生评价对象为本学期所有修读课程的任课教师。

(二)听课评价。教学委员会委员、督导员等完成规定的听课任务,并给出客观评价。

(三)同行评价。各院(系、部)组织本学科专业同行进行评价。

(四)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期中教学检查期间,学校组织对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进行评价,包括:教案(含教学设计、讲义、多媒体课件)、教学日历、作业(实验报告)批阅记录、答疑记录、学生成绩册、试卷分析、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实习指导、教学规范行为等。

第八条 教学效果评价构成比例。

教学效果评价比例构成:学生评价占60%,听课评价占20%、同行评价占10%、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占10%。

第九条 教学效果评价等级。

(一)优秀等级: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加权总分值在90以上,且学生评教90分以上,其它各部分评教分数均需达到80分以上可为优秀。

(二)良好等级: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加权总分值在80分以上,且学生评教80分以上,其它各部分评教分数均需达到60分以上可为良好。

(三)合格等级: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加权总分值在60分以上,且各部分评教分数均需达到60分以上可为合格。

(四)不合格等级: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加权总分值在60分(不含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各院(系、部)教学效果考评领导小组结合学生评价、听课评价、同行专家评价和教学基本文档及教学规范行为评价四部分的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形成最终教学效果考评分数。优秀人员比例不超过评价教师总数的50%。

第十一条 教务处汇总各院(系、部)的评价结果,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使用

第十二条 教学效果考评结果不合格的教师,经学校组织专家复审确认后,取消其授课资格,调离教学岗位工作。

第十三条 一学年内出现教学事故者,本学年度教学效果考评不得为良好及以上等级。

第十四条 连续三学年教学效果考评成绩居于所在教学单位(按课程归属单位划分)总排名前3名的教师,予以奖励本人连续三年实际平均教学工作量的10%;继第三年后,教学效果考评成绩仍居于本部门前3名,继续执行此办法奖励。

第十五条 教学效果评价的结果作为教师参加教学评奖、年终考核、评优评先、职务评审、岗位聘任等资格审查和评聘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效果评价暂行办法》(院教字〔2012〕8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