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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2020/07/01 10:48

新乡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

校教字〔2016〕3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并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各项教学任务,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运行,严肃教学纪律,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教师是指从事全日制普通本科和专科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教师应具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先进的教育理念;热爱教育事业,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爱岗敬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追踪学科前沿,以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教师应热爱学生,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严格要求,科学管理。

第五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院(系、部)和教研室的工作安排,积极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六条 教师应按时上、下课,不得擅自停课、调课,私自请他人代课,不得随意变动教学学时和内容,不得擅自离开实习教学指导岗位。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课,必须事先书面报请主管教学的院长(主任)和教务处批准。否则,均以教学事故论处。关于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的具体规定,详见《新乡学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第七条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得接待来访,不得使用通讯工具。

第八条 教师授课时应衣着整洁、仪态大方,并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进行教学。

第三章 教学过程

第九条 新上教学岗位和开新课的教师必须钻研课程,在教研室或相当于教研室的课程小组内试讲通过,报教务处审批后,方能承担授课任务。

第十条 任课教师要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钻研教材,认真备课,确定教学内容及重点、难点,并据此编写教案和讲稿,设计编制多媒体课件;能创造性地组织教学内容,处理好本课程与先行课、后续课之间的衔接。了解并研究学生的有关情况,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高质量完成教学任务。

第十一条 承担公共体育、大学外语等公共类课程的教师,应根据课程特点,强化训练教学,创新评价标准与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教学方法的优化组合。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教材的选用由任课教师提出建议,教研室研究决定,教师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材或参考资料。教师应积极选用符合课程(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优秀教材。任课教师还应向学生指明与教材相匹配的必读书目、教学辅助书目及教学参考书目。

第十三条 教师应认真制订《新乡学院教学进度计划表》,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并根据教学效果的信息反馈,及时调整教学进度。其中,教学进度的调整要报教研室同意。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是课堂教学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学生学习的全过程负责,要对学生的学习、作业、成绩及课堂纪律进行全面管理,引导和组织学生高效参与、完成课堂学习。学生的考勤可按有关规定执行。要维持好课堂教学纪律,对课堂玩手机、睡觉等违纪现象有责任进行及时批评教育,对严重违纪、屡教不改者,应报学生所在院(系)或学校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教师应认真批改学生作业,不符合要求的作业要退回重做,有错误的要求改正。原则上要求作业全批全改,课堂人数较多的批改量可适当减少,但不能少于三分之一。对学生作业完成情况(质和量)要做文字记载,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之一。对学生作业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要做文字记录。

第十六条 教师应组织对学生进行课外辅导活动,辅导工作应采取个别答疑与集体辅导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原则上要求专业每8学时的课堂教学应安排一次辅导答疑活动。

第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考核方式的改革。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方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内容和学生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并经教研室同意,报院(系、部)教学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教师应在考试后一周内改完试卷,并及时将考试成绩单、《新乡学院试卷分析》及试卷交院(系、部)存档备查。成绩一经上交,不准擅自更改。学生如有查询要求,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其中平时成绩原则上要求在期末考试前报给所在单位教学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检查与评估,强化教学过程的规范,并落实学校有关同行听课、学生测评及其它教学检查方面的相关制度。

第二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学校“创新引飞”工程建设,凡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都应担任“创新引飞”导师,关爱学生,对学生的成长与发展进行指导。

第四章 实践教学

第二十一条 教师要热爱实践教学,教学科研能力强,教育理念先进,实践经验丰富,勇于创新。

第二十二条 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应积极参加指导学生实习、毕业论文、科研立项研究等工作,指导过程严格规范。

第二十三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认真落实相关环节,尤其是要求学生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四条 教师在实践教学工作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操作规范,着重强化学生的动手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应用于实践教学。学校鼓励教师对学生科研论文方面的指导,教师应积极接纳学生参与本人的科研课题或项目研究。

第二十六条 教师应积极到企事业一线和科研单位进行实践锻炼,强化实践技能,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会贯通,争做双师双能型教师,并将实践经验应用于实践教学指导中。

第五章 教学研究与改革

第二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参加院(系、部)和教研室组织的教研活动。

第二十八条 教师应针对教学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进行研究和探索。结合教学内容、方法与教学手段的改革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积极参加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及学校教研教改的立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不断推进教学内容的改革,加强课程建设,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应用现代教育技术,重视并积极实施双语教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先进单位评选办法》(院教字〔2009〕30号)同时废止。各院(系、部)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制定相关细则;继续教育和基础教育培训教学工作可参考本规范施行。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