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学院关于按大类招生专业分流
实施意见(试行)
校教字〔2016〕9号
为适应社会需求和教育教学改革,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创造性,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观念,现就规范大类招生模式下学生专业分流管理工作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专业分流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教务处、学生处、招生办公室和各院(系)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教务处。主要职责:制定学校大类招生专业分流实施方案,对院(系)的专业分流方案进行审核;对分流工作实施的过程进行监控;受理学生申诉等有关事宜。
(二)各院(系)分别成立专业分流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院(系)院长(主任)担任组长,成员由院(系)其他领导、相关专业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各院(系)制定本部门通识教育阶段的培养方案和专业分流方案;确定专业分流时间;负责组织方案的具体实施,并确定专业分流名单;负责对新生进行以“专业分流”为主题的入学教育,使学生一入校即对自己的学业、职业有合理的规划,引导学生理性选择专业;负责充分了解专业分流前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意愿,及时化解学生因选专业而产生的不良情绪;对跨大类申请调整专业的学生,院(系)需制定拟转入专业接收条件,学生本人在入学资格审查结束后填写《新乡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并交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汇总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二、分流时间
专业分流时间根据拟选专业的具体要求,由所在教学单位确定。一般在第一学年末进行,也可在第三学期末或第二学年末进行。
三、分流原则
(一)学生志愿与社会需求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变化,在大类招生专业范围内让学生选择自己的专业,提高学生社会适应性。
(二)学生发展与专业发展相结合的原则。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自愿申请专业。学校在尊重学生志愿的同时,考虑专业结构布局和教学资源状况,合理确定各专业分流规模。
(三)学生成绩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原则。在学生自愿申请的基础上,依据个人的学习成绩进行专业分流,具体成绩计算方式由院(系)根据专业特点确定。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院(系)为主体,加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充分体现学生志愿、成绩、专业布局和教学资源状况,增强专业分流工作的透明度。
四、分流程序
(一)相关院(系)根据本意见,结合各大类招生专业具体情况制定分流实施细则,每届新生入学前制订好实施细则,报学校领导小组审批后,在新生入学时公布。
(二)相关院(系)根据培养方案,原则上在分流前一学期第十四周左右启动分流工作。学生根据分流实施细则,填报分流志愿。
(三)相关院(系)依据分流实施细则进行专业分流,原则上在第十八周左右向学生公布分流结果,同时,对分流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在公示期内,学生如有异议,应向院(系)专业分流工作小组提交书面材料,分流工作小组应进行核实、处理。如学生还有异议,可向学生管理和纪检部门提交书面材料协调解决。经公示无异议后院(系)将正式确认名单报教务处。
(五)学生专业分流结果一经核定,学生应按分流后的专业修读,原则上不得变更。相关部门及院(系)均按分流专业结果完成后续的教学及管理工作。
五、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六、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