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教字〔2016〕21号
新乡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专业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教高〔2003〕91号)、《河南省高等学校双学士学位教育管理办法》(教研〔2016〕135号)文件精神,培养高素质、复合型、应用型人才,优化学生知识结构,提高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在保证完成主修专业学业任务的同
时,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经自愿申请、学校审核同意,跨学科门类修读第二个专业学位课程,达到授予学位标准,获得另一个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二章 举办条件
第三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原则上应办学基础好,生源充足,社会影响和人才需求大,具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第四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教育的专业拥有数量充足的师资,教学水平高,且具有充足的高级职称教师。
第五条 申请开设双学位教育的专业图书资料(含电子图书)丰富,实验室数量及仪器设备能同时满足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学生的教学需要,实习基地数量充足,实践教学条件好。
第六条 本科生修读双学位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双学位教育专业班级人数不得少于30人。
第三章 培养方案和教学要求
第七条 培养方案
(一)双学位专业课程设置应以主修专业为依托,符合该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的要求,涵盖该专业所有主干课程,开设15门课程左右,并设置实践教学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总学分不少于60学分。双学位专业的课程及学分应与同名主修专业相同,不得减少双学位教育专业的课程修读数量,不得降低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分修读标准。实验、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要求与同名主修专业基本一致,学分不低于12学分。
(二)双学位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须经本专业专家论证、院(系)审核、教学委员会审定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教学要求
(一)双学位教育专业教学工作应与主修专业一样,由学校教务部门管理,统一安排教学进程。
(二)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要选派优秀教师担任教学工作,保证教学条件,完成每个教学环节,与本院(系)学生同等对待,严格教学管理与考核,保证教学质量。
(三)教学组织由开办院(系)负责,上课时间安排在星期六、日或晚上。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相同,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与考核。双学位专业教学班课程表应报教务处备案。
(四)学生选定双学位专业课程后,应按时上课并完成作业,按时参加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该课程的学分;无故缺课达该课程总学时的1/3或未完成该课程要求的实践环节者,取消考试资格,必须重修。
(五)学生在修读双学位专业过程中,如果主修专业课程所得学分低于该专业有关规定,主修专业所在院(系)应给予警示,并建议其终止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习。
(六)主修专业培养方案与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中有相同课程,且主修专业课程的学分数和教学内容的要求相当或高于双学位专业的相应课程要求,学生可以提出申请免修,并将该课程成绩作为双学位专业相应课程成绩。双学位专业要求的实习、毕业论文(设计)不能免修。
(七)开设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应妥善安排学生的校外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环节,如双学位专业的校外实践教学安排与主修专业的课程发生冲突时,应服从主修专业的教学安排(其主修专业院(系)应向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出具书面证明),其实践教学时间另行安排。
(八)学生可以提前或延后修读若干课程,但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方可修读后续课程。
(九)所有双学位专业的课程都必须接受教学质量评估,具体办法参照学校课程教学质量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修读资格和选拔程序
第九条 修读资格
(一)申请双学位专业的学生为在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二)学生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身体健康,学有余力,主修专业必修和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没有不及格记录。
(四)无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记录。
(五)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经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复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
(六)按时缴纳主修专业和双学位专业学费。
(七)学生只能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
(八)符合各专业制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条 学校一般在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启动学生修读双学位申报、选拔、审批工作,大学二年级第3学期开展双学位教学工作。其它学期不办理申报、选拔、审批工作。
第十一条 选拔程序
(一)每学年第2学期教务处向全校学生公布当年计划开设的双学位专业及报名通知。
(二)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应在大学一年级第2学期末在教务管理系统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三)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向本院(系)学生传达报名通知,并对照我校管理文件,就学生有关疑问做出解答;同时对报名学生资格进行初审。
(四)教务处复查报名资格,择优确定获得双学位专业学习资格的学生名单并予以公布(正式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名单在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学籍和成绩管理
第十二条 学籍管理
(一)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不变更主修专业学籍,学生的行政管理仍由主修专业所在院(系)负责。
(二)双学位专业的教学管理由开办院(系)和教务处共同负责。院(系)主要负责落实上课教师、课程编排、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安排、日常教学管理、课程考试、成绩统计登录和档案管理等;教务处负责双学位专业的审批、培养方案审定、协助预订教材、教学质量监控、毕业资格的审定和证书印制发放等。
(三)开设院(系)要建立双学位专业学生学籍档案,依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管理细则,安排专人负责学籍与成绩管理,就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学生主修专业所在院(系)沟通,并将需要进行学籍处理的学生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三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修读资格:
(一)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后,一学年内主修专业取得的学分不足30学分者(特殊情况除外);
(二)一学年内双学位专业课程重修学分达到10学分者;
(三)修读双学位专业期间,受记过及以上违纪处分者;
(四)逾期不交纳主修专业或双学位专业学费,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学生本人申请终止学习者。
第十四条 申请终止双学位专业学习者,须填写《新乡学院学生双学位专业退选申请表》,报开设院(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成绩管理
(一)双学位专业所有课程考试要求和成绩管理与主修专业相同。学生成绩由开设院(系)和教务处共同管理,记入“新乡学院双学位专业成绩单”。
(二)成绩考核应严格按培养方案实施,每学期开设的课程考核原则上在该学期期末考试前1周内结束。
(三)课程考试不及格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重修。重修课程不允许补考。
(四)对于修业完毕的学生,教务处将打印成绩总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开设院(系)、档案室、学生个人档案各存一份)。
第十六条 学分转换
在主修专业学习年限内,修读了双学位专业中途退出或未获得双学位专业毕业资格的学生,所取得的相应学分可经本人申请,开设院(系)核实签字后,交教务处转为主修专业的任选课学分。
第十七条 学位授予和证书发放
(一)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基础上,达到双学位授予条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颁发“新乡学院双学士学位证书”。
(二)双学位教育专业的学位证书单独颁发,并与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分别编号。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注明“辅修”字样。
(三)学生如果未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都不得颁发双学位教育专业学位证书。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证书,但未修满双学位教育专业所规定的学分,不颁发双学位证书,不延长修读年限。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双学位教育专业的收费按照《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批准参加双学位专业学习的学生,按双学位专业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费。学分收费标准为:文科类75元/学分,理工类80元/学分,艺术类125元/学分。
双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参加正常补考,补考不收费。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可选择重新学习(重修)该门课程,重修的课程,按该门课程学分收费标准的50%收取学费。
第十九条 对放弃或取消修读双学位教育专业资格者,退还未开课程学费。
第二十条 双学位教育收取的学费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双学位专业收取的各种修读费,15%留归学校用于支付水电消耗及教学设施维护,10%留给教学管理部门用于日常教学管理、教学文档印制等,70%拨给双学位专业开设院(系)用于补充教学经费、教师课时费、日常管理、试卷印制等开支,5%留给学生所在院(系)用于补充教学经费和学生管理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负责对举办双学位专业的院(系)及专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办学、降低教学质量等违规办学行为提出警告直至撤销举办资格。
第二十三条 双学位专业的效力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学生毕业后,学校可向社会提供学位的验证和查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6年开设双学位教育专业施行,原《新乡学院本科生修读双学位专业实施细则(试行)》(校教字〔2014〕17号)同时废止。
2016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