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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方案
    2020/07/01 10:52

新乡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方案

校教字〔2016〕30号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的意见》(豫政〔2015〕41号)和我校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牢固确立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进一步增强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荣誉感和责任感,大力表彰在教学和人才培养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学名师,发挥其在加强教学建设、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方面的引领、示范、辐射作用,特制定本方案。

二、实施目标

通过“教学名师”的评选与奖励机制,从我校现任教师中,评选出一定数量师德高尚、教学、教研和教改方面业绩突出的教学名师,发挥其骨干和示范作用,同时为我校推荐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名师作好储备。

三、评选范围

教学一线承担普通全日制本、专科课程的教师。已获得校级、省级教学名师奖的教师不再参加评选。

四、评选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师德高尚、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风端正、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学、富有创新协作精神。

(二)候选人应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能够积极主动承担理论和实践教学任务,年均工作量不少于本人额定工作量的120%。

(三)教学效果好,主讲课程在全省同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先进的教学方法,学生评价优秀。

(四)积极从事本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有符合时代特点的教学思想,在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改革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并取得公认的研究成果,或主编有本门课程的高质量教材。

(五)自觉指导和帮助中青年教师不断提高授课水平,重视助教队伍建设,对形成合理的教学梯队做出重要贡献。

(六)担任学校“创新引飞”工程导师,且效果良好。

(七)原则上应为校级以上(含校级)教学工程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专业综合改革试点、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及教学团队(限前5);精品资源共享课和双语教学示范课(限前3);或校级以上(含校级)教改项目的主持人;或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

五、评选办法

(一)每学年第二学期,符合上述评选条件的教师向所在教学分委员会提出申请,教学分委员会择优向学校推荐。申报人需填写《新乡学院“校级教学名师”申请表》,并提交主要教科研成果及获奖证书复印件等相关支撑材料至教务处。

(二)教务处对各教学分委员会推荐人选的材料进行复核后,对具有教授职称的人选上报校教学委员会,依据学生评教、同行评价、督导反馈、全员听课等信息,围绕师德师风和教学质量,对相关人员进行投票、计分和排序。

(三)具有副教授职称的推荐人选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技能竞赛,竞赛结果作为参评教学名师的主要依据(竞赛办法按照学校相关文件执行),同时结合工作业绩等情况报校教学委员会评审。

(四)评审结果公示无异议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审定,最终确定新乡学院教学名师人选。

(五)省级教学名师候选人从校级教学名师中推荐产生。

六、奖励

“教学名师”奖作为学校的常设表彰项目,每年评选一次;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享受优先立项、增加绩效等奖励政策,并颁发荣誉证书。

七、本方案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八、本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院教字〔2009〕10号)同时废止。

201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