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体现人文关怀和人性化管理,使教育管理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以减少纠纷,提高教育效果和管理效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新乡学院学生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在我院实行警示劝导制度。
警示制是以人为本,对学生爱护的制度,是为了学生成才,及时调整学生行为的制度,是思想教育的一种形式,不是纪律处分。
一、警示制度的对象
学生警示制度适用于外国语学院全体在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
二、警示制度的条件
1.由于种种原因,学生成绩不好,考核课程不及格,将要达到退学状况者;考核课程不及格,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提出学业警示。
2.学生违反学校纪律,将要达到受处分状况时,例如出现多次或连续旷课现象等,可提出纪律警示。
3.发现有严重心理疾病或身体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生活者,提出疾病警示。
4.对不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提出交费警示。
三、警示制度的实施
1.警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正式谈话和书面警示两种。辅导员或院领导和学生的正式谈话要有谈话记录,谈话结束时需要学生签名;书面警示要加盖学院公章,并通知被警示学生本人,令其签收。
2.辅导员或院领导对受到警示的学生,要做好教育和转化工作,促使情况好转。班委会和团支部要发挥互帮互助作用,对受到警示的同学进行劝导和帮助。
3.辅导员要把受到警示学生的情况及时备案,并书面通知家长。
4.受到学业警示的学生,如果学业状况仍然不能改善,要根据《新乡学生管理暂行规定》进行处理。